1. 雇主的全职在职员工。如果员工通常从事有资格获得雇主赞助的养老金供款的职位,并且该员工因该工作而定期领取雇主的工资,则该员工被视为全职员工;并且 2. 连续受雇十五 (15) 天作为在职员工;但不得超过 45 天;或 3. 雇主的退休员工,在与雇主解除在职雇佣关系时已加入计划;或 4. 退休员工的幸存配偶,前提是该配偶在退休员工死亡时已加入计划;或担保人死亡时已加入计划的受抚养子女。 5. 属于生效日前计划条款项下有资格享受保险的类别,在终止雇佣关系之日起 31 天内成为提供团体健康保险计划保险的另一个公共实体的雇员;或 6. 目前作为雇员或退休人员的受抚养配偶享受保险,并且是该计划所涵盖的前雇员或退休人员,并且在雇员或退休人员终止保险时一直享受该计划的保险,则可以在终止保险之日起 31 天内恢复为雇员或退休人员身份,前提是该成员在该时限内向克拉克县风险管理部门提交完整的登记表格:或者 在裁员或裁员后被召回,作为全职雇员受雇于雇主(按照计划定义),并且作为 COBRA 参与者一直享受该计划的保险;或 7. 如果《平价医疗法案》有规定,则个人有资格享受雇员医疗保险。在受雇时被归类为全职员工且每周合理工作时间预计为 30 小时或以上的员工将有资格从受雇之日起参加医疗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