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宗旨 本机构的具体宗旨如下: 第 1 节 根据 1965 年《老年人法案》修正案和《州老年人社区护理法案》的定义,作为佛罗里达州指定的区域机构开展运营,参与规划、提供和监督在指定为规划和服务区(PSA)五的指定规划和服务区域内为老年人提供的广泛的社会服务、计划和活动。 第 2 节 根据《老年人法案》和佛罗里达州老年事务部 (DOEA) 的宗旨,接收和管理来自美国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实体、私人公司、协会和基金会以及个人的赠款和其他资金。 第 3 节 仅执行根据 1954 年《国内税收法典》第 501(c)(3) 节(或未来美国国内税收法的相应规定)免征联邦所得税的公司允许开展的活动。第 4 条根据佛罗里达州法律,行使非营利性公司通常拥有的所有权力,以执行 1965 年《美国老年人法案》修正案中关于老龄化地区机构的立法意图,其中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