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26(f)(2) 条要求各方会面并协商做以下事情: • “考虑其索赔和辩护的性质和依据。” • 考虑“迅速和解或解决案件的可能性。” • “作出或安排”初步披露。 • 讨论有关保存可发现信息的任何问题。 • 制定拟议发现计划。 大多数律师将这些视为清单要求。他们与原告律师坐下来,大声宣读清单上的每一项(自上次发现会议以来第一次),并依次讨论每一项。这满足了第 26 条的要求,但对推进客户的战略目标无济于事。要推进客户的战略目标,您必须有一个策略。该策略将取决于案件,但无论如何,您和您的客户都需要为发现过程设定某些目标。这些目标可能包括限制发现成本(尤其是与文件制作相关的成本);迫使原告明确说明索赔依据,如果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