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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2019 年 10 月《联邦税务笔记》1 的一篇文章所述,2019 年 11 月,美国国税局发布了一项私人信函裁定 2,以回应一家受监管公用事业公司的请求,该请求要求裁定:(1) 签订了批发购电协议 (PPA) 的风力发电设施是否应被视为公用事业财产,以及 (2) 如果 PPA 签订在该公用事业公司与税收股权合伙企业之间,则是否应遵守适用于关联方交易的亏损禁止规则。美国国税局 (1) 裁定该设施不会被视为公用事业财产,因为其收入合同是按市场利率设定的,而不是按受监管的回报率设定的收入流,并且 (2) 拒绝(以需要进一步立法或监管为由)对第二项请求作出裁决。本文将进一步探讨 2019 年 10 月文章作者所开启的对话,借鉴我们代表税收股权提供商构建和谈判的经验,我们认为这是唯一一个在受监管的公用事业公司和税收股权提供商之间达成约束性承诺的风电生产税收抵免 (PTC) 交易。我们还将讨论该裁决对涉及申请投资税收抵免的设施的交易的影响。该裁决并未涉及规范化规则对申请 ITC 的公用事业赞助的税收股权合伙企业的应用,但裁决中使用的分析揭示了美国国税局如何看待类似情况的 ITC 交易。

走公用事业公司拥有风能和太阳能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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