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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康涅狄格州一般法规 (CGS) 第 22a-6o 条,任何人不得根据能源和环境保护部 (DEEP) 颁发给他人的许可证行事,除非该许可证已转让给该人。转让仅在 DEEP 通知许可证持有人和受让人许可证已转让时才有效。根据法律,许可证持有人和拟议受让人(受让人)必须在所有权转让后三十天内登记拟议的许可设施或活动所有权转让。但是,DEEP 强烈建议在设施实际转让之前提交此类转让登记。对于资源保护和回收法 (RCRA) 许可证的转让,许可证持有人和受让人必须在转让前至少 90 天登记拟议的所有权转让。请注意,任何人在未先获得此类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开展需要 DEEP 许可的活动。请注意,财产转让也可能触发各方根据财产转让法 CGS 第 22a-134 至 22a-134e 条提交文件的要求。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致电财产转让计划电话:806-424-3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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