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提供被告在年底前股票登记簿或股东名单编制之日拥有被告最高投票权的 10 名证券持有人的姓名和地址,并说明如果召开会议,每个人在该日期可以投票的票数。如果任何此类持有人以信托方式持有,请在脚注中提供已知的信托细节(是否为投票信托等)、信托期限以及信托受益权的主要持有人。如果公司在年底前一年内未关闭股票登记簿或未编制股东名单,或者自编制上一份股东名单以来,其他类别的证券已获得投票权,则显示截至年底的这 10 名证券持有人。按投票权的顺序排列证券持有人的姓名,从最高投票权开始。在 (a) 栏中显示该 10 名证券持有人名单中所含高管和董事的头衔。2. 如果股票以外的任何证券带有表决权,请在补充声明中解释此类证券如何获得表决权,并提供有关此类证券表决权的其他重要细节。说明表决权是实际的还是有条件的;如果是有条件的,请描述该条件。3. 如果任何类别或发行的证券在选举董事、受托人或经理或以任何方式决定公司行动方面享有任何特殊权利,请在脚注中简要解释。4. 提供有关年末未偿还的任何期权、认股权证或权利的详细信息,以便其他人购买被告的证券或被告拥有的任何证券或其他资产,包括价格、到期日和与行使期权、认股权证或权利有关的其他重要信息。指定任何高管、董事、关联公司或任何 10 名最大证券持有人有权购买的此类证券或资产的数量。本指示不适用于可转换证券或实质上全部在公众手中流通的证券,其中期权、认股权证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