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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 年《民权法案》第六章是一部联邦法律,保护个人在接受联邦财政援助的项目中免受基于种族、肤色或国籍的歧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不能确保英语水平有限的人能够有效地参与或受益于联邦资助的项目,则可能违反第六章禁止国籍歧视的规定。由于国籍原因,英语不是其主要语言,并且英语的说、读、写或理解能力有限的人可能有权根据第六章获得语言援助,以获得特定的服务、福利或遭遇。2000 年 8 月 11 日,行政命令 13166 颁布,标题为“改善英语水平有限的人获得服务的途径”。 13166 号行政命令要求联邦机构审查其提供的服务,确定是否需要为英语能力有限 (LEP) 人士提供服务,并制定和实施提供这些服务的系统,以便 LEP 人士能够有效地获得这些服务。预计机构计划将提供这种有意义的服务,同时符合机构的基本使命,且不会给机构的基本使命造成过度负担。该行政命令还要求机构努力确保联邦财政援助的接受者为其 LEP 申请人和受益人提供有意义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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