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
¥ 23.0
19–103.03. 私人活动债券限额。(a)对于现在或以后有权发行《法案》所定义的私人活动债券的南卡罗来纳州所有机构以及除州政府机构之外的发行机构,为“免税设施”(此处使用的该术语应指经修订的 1954 年《国内税收法典》第 103(b)(4) 节中所述的设施,特别包括污染控制设施)发行此类债券,称为“州机构和免税设施池”,其私人活动债券限额应为州上限的百分之四十 (40%)((1) 减去预算和控制委员会重新分配给地方池的任何金额(在下一段中描述);或(2)加上委员会从地方池中重新分配的任何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