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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计划根据《波特-科隆水质控制法》第 13240 条,中央谷地水务委员会需要为中央谷地地区的所有区域制定和通过流域计划。每项流域计划都必须包含水质目标以确保合理保护有益用途,以及通过流域计划实现水质目标的实施方案。联邦法规要求每个州采用水质标准来保护公众健康或福利,提高水质并实现《清洁水法》的目的。在加利福尼亚州,有益用途、水质目标和抗退化政策是该州的水质标准。水质标准也包含在国家毒物规则(40 CFR 第 131.36 条)和加利福尼亚州毒物规则(40 CFR 第 131.38 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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