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纳共和国公共资金资助项目下的采购实体对货物和设备的采购和处置按照《2003 年公共采购法》(第 663 号法案)规定的程序进行,该法案经《2016 年公共采购(修正案)法》(第 914 号法案)修订。每年,加纳政府将其国内生产总值 (GDP) 的 18.2% 至 25.5% 用于购买货物、服务和协助有效向公民提供服务的工程。这笔支出的很大一部分用于购买货物,其中许多货物在过剩时需要处置。因此,期望采购实体以高效、一致、公平的方式处置这些货物,并根据《公共采购法》和《财务管理法》的原则寻求实现物有所值。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并向加纳人民提供最好的结果,采购实体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