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官应当以清晰的语言告知被捕者对他的指控及随指控提交的任何宣誓书、他聘请律师的权利、保持沉默的权利、在与治安官或代表国家的律师面谈时有律师在场的权利、随时终止面谈的权利以及接受审查审判的权利。地方法官应当告知被捕者,若其无力聘请律师,则有权要求指派律师。地方法官应当告知被捕者要求指派律师的程序。若被捕者不会说或听不懂英语或失聪,地方法官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8.30 条或第 38.31 条通过使用翻译告知其。地方法官应当确保向其提供合理帮助,以填写要求指派律师所需的表格。治安官应在被捕者提出指定律师请求后 24 小时内,毫不拖延地将指定律师请求表传送或委托传送给法院或法院指定有权指定律师的人员。治安官应告知被捕者,他无需作任何陈述,他所作的任何陈述都可能对他不利。治安官应给予被捕者合理的时间和机会咨询律师,并在确定被捕者是否因另一项刑事犯罪被保释后,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准许其保释。治安官应告知被捕者其有权要求指定律师;治安官询问被捕者是否想要求指定律师;以及被捕者是否要求指定律师,均应记录在案。记录应为书面形式或电子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