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如果《家庭法》第 8700、8700.5、8801.3、8801.5、8808、8813、8814、8814.5 或 8818 条或任何实施规则或法规规定或暗示要求亲生父母在执行与收养有关的某些行为(特别是与执行放弃收养、同意收养、收养安置协议或放弃撤销此类同意或放弃的权利有关的行为)时,必须在 DSS 代表在场或以其他方式亲自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在某些证人面前),则对于根据加州公共卫生部发布的指导,已知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感染 SARS-CoV-2 的亲生父母,该要求将暂停适用。 DSS 受命制定和实施政策和程序,允许在这种情况下与亲生父母远程执行此类行为。此类政策和程序的制定和实施不受《行政程序法》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