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8.13 好撒玛利亚人法案;免于民事责任。 (1) 本法案应称为并引用为“好撒玛利亚人法案”。 (2)(a) 任何人,包括持有行医执照的人,在直接应对根据 s. 381.00315 宣布的公共卫生紧急情况、根据 s. 252.36 宣布的紧急状态相关的紧急情况时,或在医院、医生办公室或其他具有适当医疗设备的场所外的紧急情况现场,在未经受伤受害者反对的情况下,免费并善意提供紧急护理或治疗,则对于因此类护理或治疗造成的任何民事损害,或因在提供或安排进一步医疗治疗方面采取的任何行动或不作为造成的任何民事损害,如果该人的行为方式与普通合理谨慎的人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的行为方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