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文献提出了几种中介定义。在本文中,我们遵循 Hugonnier 等人(2014 年、2018 年)的观点,认为如果代理人在没有资产时积极尝试购买资产,而在拥有资产时积极尝试出售资产,则该代理人充当中介。场外市场中介的经验证据比比皆是;请参阅 Duffie(2011 年)的概述、Bessembinder 和 Maxwell(2008 年)的公司债券市场、Afonso 和 Lagos(2014 年、2015 年)的联邦基金市场以及 Li 和 Sch¨urhoffer(2019 年)的市政债券市场。 2 这些举措要求及时向公众传播交易后价格和数量信息,包括针对市政债券市场的市政证券规则制定委员会 (MSRB)、针对公司债券和证券化资产市场的交易报告和合规引擎 (TRACE),以及最近针对欧洲公司债券市场模仿 TRACE 的 MiFID II 法规。有关电子平台的证据,请参阅 Staffird (2016)、Liu 等人 (2018) 和 Vogel (2019)。3 最近的一些论文强调了在解释许多场外交易市场实证观察到的“核心-外围”结构时纳入投资者特征的额外异质性的重要性。在所有这些论文中,中介都是随机会议和事后讨价还价的结果。有关与我们方法的详细比较,请参阅文献综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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