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 2 本法中的“(a)“公司”是指根据《新斯科舍省效率公司法》设立的新斯科舍省效率公司; (b)“首个特许经营权持有人”是指根据《公用事业法》第 79C 条获得首个特许经营权的公司法人; (c)“基金”是指根据《新斯科舍省效率公司法》设立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基金; (d)“实施日期”是指 2015 年 1 月 1 日,或法规规定的其他日期; (e)“部长”是指能源和矿业部长; (f)“个人信息”与《个人信息保护和电子文件法(加拿大)》中的含义相同; (g)“审查委员会”是指根据《公用事业和审查委员会法》设立的新斯科舍省公用事业和审查委员会。2014 年,第 5 章,第 2 节; OIC 201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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