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简介 1.1 地方当局可进行两种类型的投资: • 财政投资。 • 其他投资(本战略中也称为“非财政投资”)。 1.2 本投资战略涵盖“其他投资”,并根据《2003 年地方政府法》、《财政管理行为准则》和《地方当局资本融资审慎准则》颁布的法定指导方针制定。非财政投资是为实现《资本战略》和《中期财务战略》中规定的企业目标而进行的政策性投资。 1.3 就本投资战略而言,投资是指当局部分持有以产生回报的任何金融或非金融资产。投资包括地方当局向全资公司或联营公司、合资企业或第三方提供的贷款。本战略不包括受单独监管制度约束的养老基金或信托基金投资,也不包括《财政管理战略》中单独详述的财政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