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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访问性是让尽可能多的人可以使用内容的做法。这包括残障人士,也包括使用不同类型数字设备(台式电脑、手机、平板电脑等)的人群。术语“508 合规”是指遵守可访问性法律。《康复法案》第 508 条要求电子材料(即网页、数字文档文件、电子邮件等)可供残障人士使用。残疾可能包括视觉、听觉、言语、灵活性、认知和行动能力。如果技术能够让残障人士和非残障人士同样有效地使用,则该技术被视为可访问的。这意味着创建新内容和更新旧内容,以便辅助技术(如屏幕阅读器)能够准确地将网页和文档信息翻译给用户。

第 508 条无障碍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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