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类别”、“分类”或“已分类”是指将某项程序确定为“裁决性”、“费率制定性”、“准立法性”或“灾难性野火”程序的程序。 (d) “经济利益”是指有关该事项的行动或决定将产生直接和重大的经济影响,有别于其对一般公众或很大一部分公众的影响,如《政府法典》第 9 篇第 7 章第 1 条(从第 87100 节开始)所述。 (e) “人”是指自然人或组织。 (f) “准立法程序”是指制定影响一类受监管实体的政策或规则(包括通用费率制定政策或规则)的程序,包括委员会调查整个受监管行业或行业内一类实体的费率或做法的程序,即使这些程序对纳税人成本有附带影响。 (g) “费率制定程序”是指委员会为特定指定的公用事业公司(或多家公用事业公司)制定或调查费率,或建立机制来为特定指定的公用事业公司(或多家公用事业公司)制定费率的程序。费率制定程序包括质疑过去、现在或未来费率或收费合理性的投诉。其他程序可归类为费率制定程序,如规则 7.1(e)(2) 所述。 (h) “范围备忘录”是指描述程序中要考虑的问题以及解决程序的时间表的命令或裁决,如规则 7.3 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