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法》(简称“该法”)第 1 条将“征收”定义为“征收机构行使其法定权力,未经所有者同意征用土地”。该法对“土地”的定义包括“对土地的任何不动产、土地期限、地役权、权利或利益,或对土地有影响的权利或利益”。该法第 9 条规定,在适当的土地登记处登记征收计划的效力是将所述土地的特定利益归属于征收机构,即依法被授权征收土地的实体。该法第 9 条要求征收机构在审批机构批准征收之日起三个月内登记其征收计划。因此,如果超过规定的三个月期限,征收计划就不能在土地登记系统中登记。由于这一法定时限,征用计划将尽快在土地登记系统中进行审查和登记。本客户指南旨在为征用计划的编制和登记提供指导,并确保这些计划继续符合土地登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