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法》第 80 条规定的拟议公司行动持不同意见和投票反对的人,可以在投票之日起三十 (30) 天内行使评估权,以书面形式要求公司支付其股份在投票前一天的公平价值。这些特定的公司行动如下:(a) 修改公司章程和细则,其效果是 (i) 改变和限制任何股东或股份类别的权利,(ii) 授权在任何方面优先于任何类别的已发行股份的优先权,或 (iii) 延长或缩短公司存续期;(b) 出售、出租、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公司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c) 合并或整合;以及 (d) 将公司资金投资于其他公司或企业或用于其主要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公司章程的拟议修正案不是公司事务或行动,不会使持不同意见的股东有权行使 RCCP 第十章规定的评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