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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1.0

问题 #4:参考:第 8 节。投标人澄清,第 (a) 段规定:“潜在投标人应尽早寻求澄清。任何有关本 IFIB、条款、条款、规定或规范的含义或解释的解释,均应以书面形式向合同官员提出请求。合同官员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 3(三)个日历日内收到此类澄清请求。”请确认,如果一家公司在 6 月 15 日之前未被提名为潜在投标人,该公司是否仍有资格提交提案?

IFIB - 北约的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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