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根据《1995 年环境法》第 2(1)(a)(iii) 条,国家河流管理局的防洪和土地排水职能已转交给该机构。根据《2010 年洪水和水管理法》第 1 部分,该机构对与洪水管理有关的所有事项负有一般监督责任。1 《1991 年水资源法》第 154 条赋予该机构权力,在获得适当授权的情况下,强制购买其在英格兰履行或与履行任何职能有关所需的任何土地和土地使用权。因此,《1991 年水资源法》第 154 条授权该机构获取建造和运营防洪工程所需的土地和土地使用权,包括相关景观和便利设施区域、临时工作区和工地大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