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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根据《2010 年平等法》,特别是《公共部门平等责任》第 149 条,地方当局在履行公共职能时,必须充分考虑消除歧视、促进机会平等,并在具有受保护特征的人和不具有受保护特征的人之间建立良好关系。受保护的特征包括:年龄、残疾、变性、婚姻和民事伴侣关系、怀孕和生育、种族、宗教或信仰、性别和性取向。理事会将确保其政策符合现行平等立法以及相关法定规范和指导。这项政策已接受平等审计,并将定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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