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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1970 年《慢性病和残疾人法案》与解决儿童需求有关。第 44 章规定,如果地方当局根据 1989 年《儿童法案》第 3 部分对残疾儿童行使职能,并且该儿童通常居住在其所在地区,则他们必须在行使这些职能时,根据第 (6) 款做出任何安排,只要他们认为有必要做出这些安排以满足儿童的需求。该法案第 6(e) 条要求为儿童提供协助,安排在儿童家中进行任何改造工作或提供任何旨在确保儿童更安全、更舒适或更方便的额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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