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不得干扰公务。员工不得参与干扰其公务履行的外部活动、法律或法规禁止的活动或需要员工取消参与对其公务至关重要的事务的外部活动。b) 利益冲突,《美国法典》第 18 卷 (USC) §208 1。如果员工的公务可能会给员工个人带来好处、影响员工家庭的经济利益或涉及员工过去、现在或将来与其有政府工作之外的联系的个人或组织,则该员工可能被取消参与特定政府事务的资格。根据《联邦法规》第 5 卷 (CFR) §2635.502,员工在离职后一年内与其前雇主有“隐蔽关系”。这种隐蔽关系要求员工被取消参与任何涉及其前雇主的政府事务的资格,直到隐蔽关系终止(即一年过去)。 c) 不得代表联邦政府,§18 USC 205。联邦雇员不得代表个人、公司和非联邦实体 (NFE) 在任何联邦机构面前行事。禁止的“代表类活动”示例包括:(i) 与任何其他联邦机构签署协议;(ii) 签署报告、备忘录、拨款或其他申请、信函或其他旨在提交给任何联邦机构的材料;(iii) 签署纳税申报表以提交给美国国税局;以及 (iv) 出席联邦机构的会议或在任何联邦机构就涉及 NFE 和联邦政府的任何事项发表讲话,以敦促、提倡或试图影响任何联邦机构。在外部就业期间,必须避免与任何政府实体进行“代表”接触。“联系包括电话、语音邮件、电子邮件、信函和亲自出席会议。d) 代表报酬,18 USC §203。联邦雇员不得因在联邦政府面前的任何代表而直接或间接获得报酬。如果非工作时间的工作涉及获得补偿,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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