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注意事项 1)参加投标人员必备的资格 A. 不属于《预算、结算和会计法》(1947 年帝国法令第 165 号)第 70 条规定的人员。此外,未成年人、被监护人或受协助人,已取得订立合同所必需的同意,也属于同一条款内有特殊原因的情形。 (一)不属于预算会计审计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c)在各省厅统一资格申请中,拥有第2项“参赛资格”等级,且具备北海道地区参赛资格的人员。 (投标时须提交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副本)e)申请人目前没有受到合同官员或其他此类人员的暂停投标处罚。 严格遵守《投标及合同指南》的人员。 (c)不属于附录1“暂停采购设备等和服务的提名”所列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