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费指导方针(截至 1997 年 9 月 12 日)(1)(a)本节确定的子女抚养费指导方针金额推定确定了事实裁定者在初始抚养费程序或修改现有抚养费命令的程序中应命令支付的子女抚养费金额,无论该程序是根据本章还是其他章节提起的。事实裁定者可根据书面裁定或记录中的特定裁定,解释为什么命令支付此类指导方针金额是不公正或不适当的,命令支付不同于此类指导方针金额的子女抚养费。 (b) 该指导方针不得:1. 提供证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依据,据此可以修改现有命令。2. 适用于父母合计年净收入超过 120,000 美元。这类人应根据个案审查来确定子女抚养费命令。 (2) 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收入应按下列方法确定:(a) 总收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1. 工资或薪金。2. 奖金、佣金、津贴、加班费、小费和其他类似款项。3. 来自个体经营、合伙、封闭式公司和独立合同等来源的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是指总收入减去产生收入所需的正常和必要开支。4. 残疾福利。5. 工伤赔偿。6. 失业补偿。7. 养老金、退休金或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