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
¥ 1.0
5. 无人居住的住房中,外部摄像头的安装需由军人通过指挥官(负责指定营房建筑)提供备忘录,并申请摄像头。如果指挥官同意该请求,则将转发给政府住房办公室。摄像头使用的最终批准将由公共工程部主任决定。这可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住房处处长。一旦获得公共工程部批准,所有摄像头将只用于拍摄军人进入的画面;它们不能用于记录公共区域或其他军人的家。未经公共工程部书面批准,不得在营房内进行任何钻探或改造。所有门铃摄像头的费用由军人承担,必须在清理营房前拆除。所有行动和备忘录都将记录在 eMH(陆军记录数据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