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携带 5-73-120。携带武器。 (a) 如果一个人在自己身上、自己乘坐的车辆中或以其他方式随时可用手枪、刀或棍棒,试图非法使用手枪、刀或棍棒作为武器对付他人,则该人犯有携带武器罪。2023,第 174 号,§ 4,2023 年 8 月 1 日生效 2018 年 10 月 17 日,阿肯色州上诉法院在案件编号 CR-18-353 Jamie Taff 诉阿肯色州中表示:(“一般来说,仅仅在身上携带一把手枪……并不违反 § 5-73-120(a),如果不违反其他法律或法规,这是可以的。”)。根据第 5-73-120(a) 条的明确规定,手枪持有者必须有非法意图将其用作武器对付他人,才能将持有手枪的行为定为犯罪行为。AR HR1013 确认无证携带 注:阿肯色州最终于 2023 年通过以下法规结束了关于无证携带的争论。5-73-329。本章的目的和构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