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弗吉尼亚州议会颁布:1. 弗吉尼亚州法典第 10.1-602 条经修订并重新颁布如下:第 10.1-602 条。部门的权力和职责。部门应:1. 为联邦制定防洪计划。该计划应包括:a. 洪水易发地区清单;b. 洪水保护研究清单;c. 洪水损失记录;d. 预防或减轻洪水损失的策略;以及 e. 收集和分发与洪水和洪泛区管理相关的信息。部门应定期(但至少每五年一次)审查和更新防洪计划,对于条款 a 至 e 中列出的每一项,计划应说明该条款上次更新的时间以及计划下次更新的时间。该计划应以在线格式维护,以便其他政府实体和公众轻松访问。在线计划应包含其他联邦、州和地方来源的最新信息的链接。联邦的所有机构应根据要求向该部门提供协助。2. 担任联邦所有防洪计划和活动的协调员,包括协调由美国陆军工程兵团、美国农业部、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美国地质调查局、田纳西河谷管理局、其他联邦机构和地方政府管理的联邦防洪计划。3. 向地方提供洪水和洪水损失减少数据以供规划之用,以确保地方参与规划过程和选择可实现本文意图的可取替代方案。这应包括开发一个数据库,以包含 (i) 联邦机构实施的所有防洪项目和 (ii) 大洪水造成的财产损失的估计价值。4. 与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合作,协助地方管理洪泛区活动。 5. 以能够确保洪泛区管理能够保持洪泛区承载和排放百年一遇洪水的能力的方式执行本条规定。6. 与地方政府合作,定期检查当地洪泛区管理计划的有效性,包括评估当地洪泛区管理条例、规则和规章的执行和遵守情况。7. 与美国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协调,确保及时了解洪泛易发社区的身份以及地方政府参与国家洪泛保险计划的申请状态。8.制定符合国家洪水保险计划最低要求的指导方针,以进一步执行联邦的政策,确保所有居住在洪水易发地区的公民都有机会通过购买 1968 年《国家洪水保险法》(修订版)的常规洪水保险计划下的洪水保险,获得洪水损失赔偿。9. 根据《拨款法》的规定,向地方提供不超过非联邦防洪项目成本百分之五十的财政和技术援助。2. 该部门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应与联合小组委员会合作制定解决经常性洪水的建议 [HJ 16 (2014); SJ 3 (2014)]。该部门和联合小组委员会应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以准备该部门的计划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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