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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论点 申请人认为应提供新的 QME。相关事实和程序背景 申请人声称遭受工伤,并由 AME 评估。AME 确定医疗证据和申请人 1 的陈述不支持对工伤的认定。申请人不同意此结论,但未提供任何可信或其他证据来支持该立场。讨论 复议请求只能来自“最终”命令、决定或裁决。(Lab.Code,§§ 5900(a), 5902, 5903.)门槛问题包括伤害 AOE/COE、管辖权、雇佣关系的存在以及诉讼时效问题。(参见 Capital Builders Hardware, Inc. v. Workers' Comp.Appeals Bd.(Gaona) (2016) 5 Cal.App.5th 658, 662 [81 Cal.Comp.Cases 1122].)本案中的 F&A 是最终命令,需重新考虑。重新考虑请求并未指控该命令、决定或裁决是通过欺诈手段获得的。复议请愿书中没有任何内容声称证据不能证明事实认定,或 WCJ 超越了任何法定权限。申请人只是不同意 AME 并声称 AME 有偏见。但是,申请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无论可信与否,来支持该论点。加州的基本法定要求是,要获得赔偿,伤害必须因工作而产生并在工作过程中产生(参见《劳动法》第 3600 节)。“因工作而产生”这一短语是因果要素,指的是事故的起源。也就是说,必须说工作是造成伤害的原因。对于“因工作而产生”的伤害,它必须是由于工作条件或事件而发生的。也就是说,就业和伤害必须以某种因果关系联系起来。这被称为近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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