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指定申请人,代表所有已备案或附有指定申请人授权书(表格 BOEM-1017)的责任方,同意根据 1990 年《石油污染法》(经修订,33 USC § 2701 et seq .)为所有上述责任方建立和维持石油泄漏财务责任 (OSFR)。此 OSFR 将持续适用于已备案或附有的表格 BOEM-1017 中指明的租约、许可证、使用权和地役权以及管道段。我将立即将收到的任何索赔通知责任方。如果此表格上的信息发生变化,我将立即通知 BOEM OSFR 计划。我保证此处包含的信息(包括所附表格上的所有信息)是完整、真实和准确的,尽我所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