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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第 213 部分 本文件提供如何使用信用证 (LOC) 来满足《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1994 PA 451 及其修正案 (NREPA)、MCL 324.21301 及后续条款第 213 部分第 21309a(2)(f) 节“地下储罐泄漏”规定的财务保证要求的说明。这些说明、随附的信用证样本文件 (附录 A) 以及信用证条款协议和接受文件 (附录 B) 仅向公众提供初步指导,指导其内容、格式以及信用证财务保证机制 (FAM) 的条款,并非旨在、亦不可依赖其为任何其他方创造任何实质性或程序性权利。密歇根州环境、五大湖和能源部 (EGLE) 不会接受 LOC 作为 FAM,除非通过填写表格并填写相应条目并由各方签署(附录 B)最终确定了信用证条款协议和接受(附录 B)。根据 NREPA 第 21309a 条,如果第 21307 条下的初步行动未能完成纠正措施,则根据第 21323a 条承担责任的所有者或运营商应制定纠正措施计划以解决现场污染问题。如果 CAP 包括机械土壤或地下水修复系统(或两者兼有)的运行,则需要 FAM 支付必要的监控、运行和维护费用,以确保纠正措施修复系统的有效性和完整性。LOC 是金融机构(发行机构)承诺用其信用替代另一方的信用,并要求发行机构在符合提款规范并出示 LOC 时付款。 LOC 代表发行机构的独立义务。如果某人选择使用 LOC 来履行其财务保证义务(指定方),则 LOC 必须由发行机构执行。LOC 应:1. 符合《密歇根统一商法典》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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