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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起飞决断速度 Vi 是地面上的校准空速,在此速度下,由于发动机故障或其他原因,飞行员被认为已做出继续或停止起飞的决定。起飞决断速度 Vi 必须由申请人选择,但不得小于 VEF 加上临界发动机在临界发动机故障时刻与飞行员识别并应对发动机故障时刻之间的时间间隔内获得的速度,如飞行员在 JAR 23.55 的加速停止确定过程中应用第一个减速装置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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