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在起落架和襟翼处于任何位置时,以 1.2 VSI 的垂直、稳定滑行,并且在功率条件下不超过最大连续功率的 50%,当滑行角增加到适合该类型飞机的最大值时,副翼和方向舵的控制运动和控制力必须稳定增加(但不一定按恒定比例增加)。在较大的滑行角下,直到使用全方向舵或副翼控制或获得 JAR-VLA 143 中包含的控制力极限为止,方向舵踏板力不得反转。滑行必须有足够的倾斜度以保持恒定的航向。快速进入最大滑行或从最大滑行恢复不得导致失控的飞行特性。 (b) 双控制(或简化控制)飞机。双控飞机的稳定性要求如下:飞机的方向稳定性必须通过以下方式来证明:在每种配置下,飞机都可以快速地从一个方向的 45 英寸倾斜度滑向相反方向的 4 5 度倾斜度,而不会出现危险的滑行特性。飞机的横向稳定性必须通过以下方式来证明:当放弃控制两分钟时,飞机不会呈现危险的姿态或速度。这必须在适度平稳的空气中进行,飞机以 0-9 VH 或 Vc(取较低者)进行直线平飞,襟翼和起落架收起,重心后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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