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 28 条的规定,每一缔约国承诺在其领土内提供空中航行设施,以便利空中航行,并根据公约可能随时建议或制定的标准,采用和运行适当的通信程序、代码、标志、信号等标准系统。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根据需要随时采用和修订附件 10 第 III 卷中的航空电信 – 数字数据通信和话音通信系统的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和程序。本 CAR 是根据 1937 年航空器规则第 29C 条和第 133A 条的规定发布的,用于遵守有关航空电信 – 数字数据通信和话音通信系统的要求。本 CAR 的发布取代了 2006 年 7 月 27 日发布的 CAR 第 4 系列 D 第 IV 部分第 I 版。第 I 部分 - 数字数据通信系统 1. 定义 航空电信网络 (ATN)。一种网络间架构,允许地面、空地和航空数据子网通过采用基于国际标准的通用接口服务和协议进行互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