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a 部分 – 飞机适航性
机构名称:
¥ 7.0

已批准。经缔约国接受,适用于特定用途。A 类。对于直升机,是指采用本法规第 IV 部分规定的发动机和系统隔离功能设计的多引擎直升机,能够使用根据临界发动机故障概念安排的起飞和着陆数据进行操作,该概念确保有足够的指定表面积和足够的性能能力,以继续安全飞行或安全中断起飞。B 类。对于直升机,是指不符合 A 类标准的单引擎或多引擎直升机。B 类直升机无法保证在发动机故障的情况下继续安全飞行,并且假定强制着陆。配置(应用于飞机)。影响飞机空气动力学特性的可移动元件(如襟翼和起落架等)位置的特定组合。持续适航性。飞机、发动机、螺旋桨或部件符合适用的适航要求并在整个使用寿命期间保持安全运行状态的一系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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