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德国民航局 Luftfahrt-Bundesamt 和荷兰民航局 Rijksluchtvaartdienst 已就大型飞艇的通用综合适航要求达成一致,以适应其国家此类飞机的型号认证申请。新类别运输飞艇的定义见附录 C。 2 现有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的适航规范 FAR P8110-2 和欧洲联合航空局的 JAR-25 已被选定为这些运输飞艇要求 (TAR) 的基础。 3 本 TAR 的某些要求,尤其是子部分 F 中的要求,要求安装设备,在某些情况下还规定了该设备的设计和性能要求。这些要求与 TAR 的其余部分一样,旨在被当局接受以表明符合要求,但应记住,进口国可能出于运营目的要求除本 TAR 中列出的设备之外的其他设备。 4 子部分 B 和 G 的性能要求是在假设由此产生的预定性能数据将与飞艇性能操作规则一起使用的情况下制定的,这些规则是对这些性能要求的补充。 5 本 TAR 中使用的术语包含在 JAR-1“定义和缩写”中。飞艇相关的定义和缩写列于附录 C 中。 6 未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