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勾选表明注册人是否为《证券法》第 405 条所定义的知名成熟发行人。 是 ☒ 否 ☐ 请勾选表明注册人是否无需根据《证券法》第 13 条或第 15(d) 条提交报告。 是 ☐ 否 ☒ 请勾选表明注册人 (1) 是否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注册人需要提交此类报告的更短时间内)提交了《1934 年证券交易法》第 13 条或第 15(d) 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报告,以及 (2) 是否在过去 90 天内一直遵守此类提交要求。是 ☒ 否 ☐ 请勾选表明注册人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注册人被要求提交此类文件的更短时间内)是否已根据 ST 规则第 405 条以电子方式提交了所有需要提交的交互式数据文件。 是 ☒ 否 ☐ 请勾选表明注册人是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非加速申报人、小型报告公司还是新兴成长型公司。请参阅《交易法》第 12b-2 条中对“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小型报告公司”和“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定义。大型加速申报公司 ☒ 加速申报公司 ☐ 非加速申报公司 ☐ 小型报告公司 ☐ 新兴成长型公司 ☐ 如果是新兴成长型公司,请勾选表明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交易法》第 13(a) 条规定的任何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 请勾选表明注册人是否已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 404(b) 条(15 USC 7262(b))提交了由编制或发布其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其管理层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的报告和证明。 ☒ 如果证券是根据该法案第 12(b) 条注册的,请勾选表明注册人提交的财务报表是否反映了对以前发布的财务报表错误的更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