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相关实体能够证明其以“适当”的方式(定义为“适合或适合特定目的、人员或场合”)进行指导和管理,相关实体(或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的董事会会议并非都必须在开曼群岛举行,但此类会议必须以“适当”的频率(即“尽可能满足相关要求或目的的需要”)举行,同时考虑到相关活动的性质和所需的决策水平。会议必须有法定人数的董事亲自出席开曼群岛,才能被视为在开曼群岛举行。此类会议的会议记录必须在开曼群岛记录和保存。关于确定支出、场所或员工方面的充足性,DITC 在 ES 指南中明确表示,他们将采用基于原则的方法,并特别希望确保那些实际上确实开展 CIGA 相关活动的个人在开曼群岛而不是其他地方开展活动,并由此决定支出和场所。ES 指南列出了 DITC 在这方面将考虑的因素。最佳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