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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2.0

iv. 成员的相关培训、经验和资格。 3.3. 成员只能在为建立和维持合法的身体控制,或为保护他人、成员或任何其他人免受伤害时使用武力。 3.4. 根据 BCPPS 的规定,在从警察学院毕业之前以及此后每三年,成员必须成功完成危机干预和降级 (CID) 培训。 3.5. 只有经警察局局长批准并由总警司或成员借调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授权的枪支、中型武器和传导能量武器 (CEW) 才可以发给 SPS 成员并在其履行职责时由其部署。 3.6. SPS 将维护一份目前获准供成员使用的枪支、中型武器和 CEW 清单。 3.7.只有经过 BCPPS 和 SPS 培训并具备使用授权武器资格的会员才有资格携带和使用此类武器。4.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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