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附件第 22 条,1907 年 10 月 18 日,36 Stat. 2277,207 Consol. TS 277 [以下简称《海牙 IV》];《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附件第 22 条,1899 年 7 月 29 日,32 Stat. 1803,26 Martens Nouveau Recueil (ser. 2) 949 [以下简称《海牙 II》]。该原则也出现在《第一附加议定书》中,尽管增加了“作战方法”。1949 年 8 月 12 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 22 条。 35(1),1977 年 6 月 8 日,1125 UNTS 3 [以下简称《第一附加议定书》] 《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48 条要求各方“在任何时候都应区分平民与战斗人员以及民用物体与军事目标。”29 第 51 条和第 52 条在军事必要性背景下实施区分。因此,虽然第 51 条禁止袭击平民,但只要参与冲突的人“直接参与敌对行动”,他们就会失去上述保护。类似地,第 52 条禁止袭击非“军事目标”的物体,但承认民用物体可以成为军事目标,因为“根据其性质、位置、目的或用途”,这些物体“对军事行动作出了有效贡献”,并且“在当时情况下,全部或部分摧毁、夺取或中和这些物体,可以提供明确的军事优势。” 2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西岸和加沙精选》,2023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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