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A.1 设立。103A.2 政策声明。103A.3 定义。103A.4 建筑规范专员。103A.5 专员 — 职责。103A.6 绩效制度。103A.7 州建筑规范。103A.8 标准。103A.8A 节能要求。103A.8B 可持续设计或绿色建筑标准。103A.8C 安全室和避风港的标准。103A.8D 能源基准要求。103A.9 工厂建造的结构。103A.10 效果和应用。103A.10A 计划审查和检查。103A.11 规则。103A.12 采用和撤销 — 程序。103A.13 替代材料和施工方法。103A.14 咨询委员会。 103A.15 复审委员会。103A.16 复审委员会——上诉。103A.17 复审委员会——程序。103A.18 法院诉讼。103A.19 管理和执行。103A.20 许可证——颁发义务。103A.21 处罚。103A.22 法规的解释。103A.23 费用。103A.24 制冷剂。103A.25 先前决议。103A.26 制造或移动房屋安装商认证——违规——民事处罚。由 2006 年法案第 1090 章第 23、26 节废除。103A.27 能源效率标准和实践委员会。由 2011 年法案第 34 章第 163 节废除。 103A.28 和 103A.29 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