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应至少每季度举行一次,或由主席召集。执行秘书应提供行政和协助支持,包括议程、会议记录和主席指示的其他任务。会议必须有法定人数出席才能开始和进行。法定人数至少为董事会(投票成员)的 75%,并且所有三个服务都必须出席。如果董事会成员无法出席,则替代代表可以行使投票权。建议和决定应通过投票成员的共识做出。需要领导裁决的问题应转发给 DMLEC。协作的举措(即没有三方共识)必须记录在案并适当地提交给 DMLEC。联合的举措(即有三方共识)应提交给 DMLEC。董事会可以任命下属委员会或工作组,为当前运营或未来能力的发展提供必要的重点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