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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议院第 500 号法案于 2014 年 1 月 1 日生效,授权公司在计算特许经营责任时从其分摊利润中扣除搬迁费用。公司必须将其主要营业地点从州外迁至德克萨斯州才能获得扣除。如果企业符合德克萨斯州税法第 171.109(b) 条的标准,纳税实体可以扣除将其总部或其他主要营业地点从其他州迁至本州所产生的搬迁费用。纳税实体必须在规则 3.584(c) (2) 中规定的实体第一份年度报告中扣除。扣除不得将分摊利润降至零以下,并且不允许结转未使用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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