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第 4729:1-4-02 条是药剂师报告义务规则的新版本。此规则取消了药剂师向委员会报告配药错误的要求,因为此责任属于药房报告义务规则(OAC 4729:5-4-02)。有关此规则新版本的更多信息,请访问:www.pharmacy.ohio.gov/PharmReportNew 《行政法规》第 4729:2-4-02 条是药房实习生报告义务规则的新版本。有关此规则新版本的更多信息,请访问:www.pharmacy.ohio.gov/InternReportNew。《行政法规》第 4729:3-4-02 条是现行药剂师报告义务规则的新版本。有关此规则新版本的更多信息,请访问:www.pharmacy.ohio.gov/TechReportN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