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该部应有权:(1)制定与矿山和矿产管理和采矿业务有关的政策; (2)审查与该国矿山和矿产有关的法律; (3)根据本法发出规则,法规和通知; (4)在需要时分别发布地下采矿规则或法规; (5)将权力和相关职能委托给部门和权力,以适当执行本法; (6)审查并向议会提议特许权使用费和矿产租金; (7)根据本法征收适用的费用; (8)批准签发勘探许可证; (9)批准发行采矿权证书; (10)在需要时通过价格控制规定竞争条件; (11)通过实现措施和策略来促进市场; (12)关于建筑和发展的暂停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