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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儿童教育电视节目’是指任何针对16岁或16岁以下儿童观众、旨在促进这些儿童智力发展的电视节目,但该术语不包括任何针对一般观众但也可能被大量儿童观看的电视节目;(2)‘人’是指个人、合伙企业、协会、股份公司、信托、法人或州或地方政府实体。”(b)《1934年通信法》第397条(47 USC 397)修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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