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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委员会根据《水电法》对建设或运营水电开发项目、发电厂或输电线路的申请,或根据《天然气公用事业法》对建设或运营天然气公用事业管道的申请进行听证或其他程序时,除了在进行听证或其他程序时可能或必须考虑的任何其他事项外,委员会还应考虑拟议的水电开发项目、发电厂、输电线路或天然气公用事业管道的建设或运营是否符合公众利益,同时考虑到开发项目、工厂、线路或管道的社会和经济影响以及开发项目、工厂、线路或管道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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