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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级 - 第90-1042(g)(5)节在电池能量存储系统,组件和相关辅助设备中产生的平均噪声不得超过在外墙上测量的噪声水平为20 dBA的噪声水平,该噪声水平在外墙的属性线上均不超过任何周围的非参与式住宅或R-A和Zoning区中占领的社区建筑物的属性线。在M分区区域中,在相邻的财产线上,平均噪声不得超过60 dBA的噪声水平。申请人可以提交设备和组件制造商的噪声评级以证明合规性。可能需要申请人从合理数量的电池储能系统周长中提供合理数量的采样位置来提供操作的声压水平测量,以证明符合此标准。退役和保证

电池储能系统(B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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